对于已经完成退休手续的人士所希望追讨的社会保险补充缴费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其自身在社保缴纳环节上是否存有疏漏或不足之处。这项工作通常会涵盖对过去历年的工资发放清单以及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详尽且细致的核实与查证。一旦发现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出现了应当缴纳而未予缴纳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现象,那么这些已经完成退休手续的人士便拥有了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索社保补充缴费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追索社保补充缴费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时间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社保补充缴费的追索时效是具有一定限制性的。因此,已经完成退休手续的人士应该尽早地了解和掌握自己的相关权益,并且务必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效期限之内提出追索申请,以避免错失宝贵的维权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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