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交易流程:
1。交易双方申请转让,交易双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提供出让协议书、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房屋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明等。2承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情况和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承揽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未告知承揽人抵押、查封、出租土地的,权属不明或者与周边国家发生纠纷的,承揽人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各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的,应当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实地调查应与有关资料相比较。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等权利等因素,通过测绘确定土地的面积和面积,必要时应当经邻居签字同意。土地价格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审查报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过高,可以建议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审批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信息,完整、准确、整洁地填写用途、价值、期限等内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调剂审批表。收费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携带完整的调剂档案和调剂审批表报中心、局领导审批。
7。缴纳相关税费。登记号核定后,还可以到产权部门签订补充转让合同和审批前的审批单号。移交档案和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管,每年交档案室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代理人应当根据补充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付款单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以与出让审批表一并报送审批。注:
1。为协助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按照法院提供的裁定(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宗地四至五区平面图办理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审批并缴纳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出让;收回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划拨土地的出让,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合同应当经过公证。复印有关资料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土地使用权发生分立、更名等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前者应为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用户。继承的,应当提交继承书或者公证书。缴纳相关费用后,继承、分割、更名可以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妻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可以设定为共同财产,经申请可以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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