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办入户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