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根据财产的形式、取得时间、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并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分割。
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也不例外,但针对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则需要以其它方式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财产还没有实际获得,只是明确可以获得的情况。比如,作为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已经和想要使用他的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明确了使用该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的对价,但是使用人还未实际支付。那就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夫妻一方就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一方支付便可。
当然,先行支付只是其中一种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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