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内容不许涂改。
3、《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4、《备案登记表》上的“住所”须填写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法定地址。
5、“经营者英文名称”须由企业中文名称翻译而来,企业中文名称有“厦门”等字样的所在地名,“经营者英文名称”中也必须有相对应的翻译,并且“经营者英文名称”须大写。
6、“联系电话”应为本企业的联系电话,并须与《备案登记表》上的企业法定地址(即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与《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场所相一致。
7、“经营者类型”不填写,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时口头告知经办人员。
8、“电子邮箱”必须填写企业的电子邮箱。
9、“工商登记注册日期”系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10、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属分公司、办事处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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