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广西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
符合下列情形的燃气企业,由所在设区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经营区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城市的液化石油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
2.向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市政燃气管网或者特定大型工业用户销售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液化天然气制液站。
4.高速公路网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
5.在油气田拥有产权或者股份的天然气贸易销售企业。
6.液化石油气批发企业。
二、北海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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