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体系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并非仅以个人从中获取的利益为唯一衡量依据。
要想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名,必须满足其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必要条件。
当满足此种严重情况时,行为人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
而对于何谓情节严重,刑法亦给出了详细的界定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超过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2)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数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五张(个);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二十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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