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被撞坏了先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赔付不足的,有商业险的有商业险赔付,没有商业险的由肇事方补足。如果车发动机坏了在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内是可以要求车险公司赔偿的。由于撞击,或者某些自然灾害,发生事故导致车发动机损坏,可以及时通知平安车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定损后就可以为车主提供相应的赔偿了。
一、保险出险几次无优惠
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采取的政策是,对于一年理赔两次的,不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还能享受到保险公司的优惠;三次理赔的,保费不打折;三次以上的,保费将上浮10%~20%;五次以上的,被“拒保”的可能性很大,这个各家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情况来定。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方面的浮动机制,与上一年度车主的保险理赔次数有关,但理赔次数并不等同于报案次数,如果报案、定损后车主不去赔付,依然不算理赔。
另外,理赔次数与理赔金额也是无关的,如果是在两次范围内,但是金额属于1000元以上,也不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
降低车险出险次数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牢记:
(1)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的驾驶车辆。
(2)小额车险事故私了,以达到减少出险记录的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不少车主为节省保费,通常只买强制的交强险。车险专家表示,由于交强险制度中对于财产损失赔偿有2000元的限额,使得赔偿中超出2000元的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负担,因此很多时候,交强险显得很无力。车险专家表示,在遇到小碰撞时交强险可以“搞定”,但是一旦在路上遇到各种豪车或者较大的交通事故,车主买足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才能够转移车主的风险。
二、交通事故中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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