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装载过度的行政惩戒
时间:2023-07-03 19:06:44 2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船舶超载的行政处罚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芜湖海事严查船舶超载

据悉:近日,在长江铜陵段的大通小港及和悦洲尾停泊区,3艘重载的船舶因吃水均超过4.5米控制水深,受到芜湖海事局铜陵海事处的查处。

进入2月份以来,长江中下游水位持续下降,2月17日芜湖水位退落了1.01米,创下2007年以来5年同期最低水位。在荻港黑沙洲南水道实际维护水深仅5米,最小航宽只有210米。而与此同时,春节后砂石运输船舶逐步恢复运输,船舶超载、超控制吃水、违反定线制等违章航行现象有所抬头,给航运安全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芜湖海事部门将超载砂石运输船作为重点,严厉打击船舶超载,以有效防范船舶因超吃水造成搁浅等事故的发生。芜湖海事部门自2月14日起,已加强了对大桥水道、土桥水道、荻港水道、黑沙洲南水道等浅区水道的巡查,严格吃水核查,对发现的超控制吃水船舶责令其在安全水域锚泊进行减载,满足控制吃水方可准予通过浅区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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