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出于案件处理需求,他们有资格要求接入通信运营商系统,以获取最多延长至六个月的通讯记录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信服务商通常仅存储其提供的六个月之内的通话数据,
因此,当公安机构鉴于案件办理所需进行查询时,只要能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嫌疑人在此期间内的所有通讯记录。
然而,若公安机关针对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士执行指定监视,便可依据约定监视时段,获取更长时间跨度的通讯记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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