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形成权,意思表示到位即可,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转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说走就走。必要的交接,足够时间的通知是应尽义务,否则公司确实是可以要求因离职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该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公司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相对比较困难,一来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是难以直接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在于公司疏于固定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从而导致举证不能。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因为员工擅自离职并未给公司造成明确的、实际的、可定量的损失,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又并非是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员工是公司发展之根本,如果公司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想必员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也不会擅自离职,即辞即走。员工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里需要提醒各位想辞职的朋友,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而选择擅自离职,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5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