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方法确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拆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如果是商品房,那么就得赔偿生意上的损失。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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