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九条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4、树木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附1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本价格按下表执行:
类别
价格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
(元/m2)
框架
1
850
钢筋砼框架、框剪、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混合
1
810
钢筋砼柱、梁、砖墙共同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混结构
1
750
砖或部分钢筋砼梁(有构造柱、圈梁)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2
70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3
65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筋砼桁条);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木结构
1
600
24扁砖墙、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2
580
24砖墙、大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56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4庇房
250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
1
20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
170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划木门窗、水泥地面,不正规桁条,有电。
2、成新标准系数按下表执行: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18年
18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0.6
3、区位划分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区位
增减系数
一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南至大别山路以北,西至解放路以东,北至皋城路以南闭合区域
+0.3
关于城市占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个人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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