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被撤销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我国实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的原则,债权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受物权行为的影响。因此,撤销抵押权只能说明担保物权无效,但抵押合同是债权行为。只要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求,抵押合同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订立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权管辖
实践中多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但理论上这并不是不动产纠纷,而是担保合同引起的担保债权实现牵涉的担保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本身的权属是没有任何纠纷的,只要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在民诉法34条范围内,都应该以约定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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