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的依据,并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交。
对纪检委处理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
对纪检委处理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具体如下:
1、不服纪检部门处理意见可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法律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2、向纪委所在同级党委继续举报;
3、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进行举报。因为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那么,对本级纪委做出的结论不满意,找其领导机关是非常正确的。纪委这个机关只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就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监督。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八条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
(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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