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类别有哪些,担保一般有哪些类别?
时间:2023-05-07 05:10:23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担保。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只有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什么情况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呢?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

(1)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主债务消灭而免除;

(2)因贷款人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而免除;

(3)因贷款人放弃担保权利而免除;

(4)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

(5)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有什么?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在债务关系建立的时候,若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那么债务人是可以不用提供担保的,当然,与不提供担保相比,不管是提供担保人,还是可以用房产证等有价值的财物来担保,都可以提高债务关系建立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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