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本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又称逐出国境。在中国,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境作为刑事处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行政处分时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