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赔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方面。
2.若双方均为机动车辆的话,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双方应使用各自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来对对方进行赔偿。
若强制性责任保险无法完全覆盖赔偿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由对方负担50%,而自身需承担剩余的50%。
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则可直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时,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负责赔偿,另外的50%则由自身承担。
如有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应先利用其强制性责任保险对对方进行赔偿,然后再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的50%。
4.交通事故的常规处理程序如下:
首先,接收到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报案信息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其管辖权限决定是否立案。
其次,在现场处理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受伤人员及财产进行救援和保护,同时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收集相关证据。
再次,责任认定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在损害赔偿调解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若调解无果,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文9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