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途径主要设有两种,分别为自愿和解离婚和司法裁决离婚。
第一种形式是婚姻双方在相互友好协商后,就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孩子监护权、共同资产分配等诸多问题达成完全共识,双方可以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另一方面,若未能成功通过前述自愿和解的方式实现离婚,也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取离婚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由法院审查案件事实并做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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