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一般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规定,本法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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