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转院治疗的费用,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受害人有权根据病情和治疗水平选择就医医院,不受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和转院须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的限制,只要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转院治疗行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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