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保:二次住院间隔时间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15:51:48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长沙医保统一规定,两次住院要相隔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医保方可使用。但劳动部门并没有对两次住院间隔时间做出硬性规定,如果办理了医保卡,住院时符合使用医保卡的条件即可使用医保卡,不需要在15天后才能使用。因为有医院要求病人频繁住院出院,套取医保资金。

医保二次报销比例

医保二次报销比例如下:

1、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为0到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2到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3、大病报销比例起付标准4到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4、报销比例起付标准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5、同时,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能低于53%。其中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起付线等相关指标、分段报销范围、分段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当地医疗费用、筹资水平增长幅度、经济发展水平逐年进行调整;

6、若参保人需转到区外医疗机构救治,经市医保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后,超出大病起付线的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统一为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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