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若不牵涉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则可按每宗案件2000元至30000元的费用基准进行计收;上浮或下调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而若收费项目总额未达到2000元时,将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II)如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则应根据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以下所列的费率标准进行分段累加收费: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包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包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的部分(包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包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上浮或下调的比例同样为百分之二十,但若累计收费额未能达到2000元时,仍需按照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III)关于计时收费的标准,每小时的收费范围为200元至2000元,具体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上浮或下调的比例同样为百分之二十。
(IV)如案件中存在反诉情况,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V)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若由原承办律师继续处理,其收费标准亦可参照原定标准适当降低。
(VI)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3%,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此限制可不予考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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