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是有两种情形除外:
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
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做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于是,有期徒刑形成了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共7个格。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通过劳动,可以使罪犯认识自己的罪行,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并学会和掌握基本的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对于年老体迈、有严重疾病,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应再安排其进行劳动。“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所谓思想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法律等内容的教育;**教育,是指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实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使罪犯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成为守法的公民。
4.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有期徒刑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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