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承保的标的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不慎、疏忽等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以明确赔偿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补偿对象看,责任保险既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直接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补偿因其加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身损失;间接补偿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其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提供了经济保障。许多国家将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其意义就在于此。
责任保险正在通过其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内在功能,实现着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目标。由于自身的特点,责任保险将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加以分散,降低经营成本,保证社会稳定,促使经济和社会不断进步。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也为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提供了有力手段,实现了对企业经营的市场化管理目的,避免了对企业经营的过多行政干预,通过保险市场的运行,实现监管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我国目前经营的责任保险产品有几十种,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其他特殊责任保险(如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责任保险等)五大类产品。责任保险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货代责任险能将经营风险市场化
国际货代企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属空白,因货代企业经营范围广,具有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身份、风险因素多,责任认定专业性强等特点,造成保险缺位。
国际上,责任保险几乎是进入国际货代行业的先决条件,国内企业投保无门,只能被动的选择国外保险公司流入中国的黑保单,外国保险公司违规承保盛行。由于缺乏责任保险,使得我国国际货代企业自身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且在与国外同类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鉴于上述情况,修订后的《国际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降低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到运输环节,再到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企业在从事上述行为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将经营风险市场化,减少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和经营成本。
结合国际货代行业的需要和各国责任保险情况,国际货代责任险可以分为:国际货代代理人(基本)责任保险和独立经营人(提单)责任保险两种条款。前者是企业从事国际货代活动的基本责任险,作为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的基础,而后者是企业具体从事经营中,对所承担的货物运输业务投保的责任险种,是减小企业经营活动风险的基础。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时每年投保代理人(基本)责任保险,企业申请提单审核登记时每年投保独立经营人(提单)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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