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权方进行拆分为独立主体、通过合并运作方式形成新的主体或改变原有的址所却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导致后续债务执行过程中出现难题时,该债务人拥有暂时暂停还款义务或对特定标的物品实施冻结保存(即“提存”)之权利。
当特定标的物品被存入指定保管机构后,其损毁、灭失等风险则需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在提存期限内,无论标的物品产生多少生息皆为债权人所得。
同时,提存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亦须由债权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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