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措施有哪些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有什么情形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土地核准报废的;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7.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
8.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公告
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4.下达收回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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