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一对出轨情人相约同赴黄泉,结果女方死里逃生,男方却溺水而亡,男方家属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女方向男方亲属赔偿82466.40元。
张某与白某曾同在重庆市石柱县工作,二人于2004年由同事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2007年8月11日,张某和白某约会,期间发生不悦,于是约定即刻到张某家中向张某之妻挑明二人的关系。来到张某家楼下后,两人终未敢言明。张某送白某回家时已是凌晨3点左右,离去时张某劝诫白某与其夫和好,白某称死也要跟着张某。感觉情感无望,两人相约自杀。二人在滨河路河水中投水,白某在自杀途中产生悔意,借助张某的推力和自己的奋力挣扎获生,张某则溺水身亡。白某上岸后,见有行人跑步,并未呼救和报警。张某死亡后,其亲属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60%即196576.8O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加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本案中,白某虽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未直接实施加害手段,但其自杀行为是在与白某相互的约定,且张某产生自杀的动机是在白某强烈要求张某与其妻挑明二者的婚外情关系,并表示生死都要在一起的情况下精神受到极度压力的情形下产生的,故白某负有制止张某自杀的作为义务,在与张某共同实施自杀行为过程中产生悔意逃生后具有呼救报警,尽力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其先行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然而白某在整个相约自杀过程中既未劝阻张某实施自杀行为,在逃生后有条件呼救和报警的情况下也未呼救或报警。且白某的前述行为间接造成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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