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被称为“被告”,而不是“被告”。被告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经法定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或者缺席判决,这种判决称为缺席判决。其意义不在于惩罚缺席方,而在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因一方任意缺席而使诉讼半途而废,使案件纠纷得到依法解决。当事人一方缺席,法官仍应当秉公执法,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据,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出庭并依法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法院只听一方判决,侵犯了对方的答辩权,容易出现错案。因此,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他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缺席判决有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法院已向被告发出传票:
2.被告拒绝出庭或中途退庭:
3.被告不出庭无正当理由出庭或中途退庭
证明法院已向被告人发出传票的证据有四种:
1.法官直接向被告人发出传票,被告人收到传票后在送达回执上签名。2.法院以挂号信方式将传票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在挂号信上签名。被告人不服传票的,应当邀请居委会和邻居到场。法官应当将传票当众放在被告住所,证人应当签名证明被告不服
被告人下落不明,不能用上述方法送达的,法院应当委托报纸刊登送达通知书。公告刊登60日后,无论被告人是否看过报纸,均视为送达。刊登公告的报纸的附卷作为送达证明
法院一般不强制被告人出庭,但可以强制必须出庭的被告人出庭。这类被告人主要是指有扶养扶养义务的被告人,不出庭就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人,以及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来说,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告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将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人到庭。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唤仍不出庭的,法院将派出法警强制其出庭
缺席判决与对方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询一下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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