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共同犯罪
时间:2023-07-05 16:50:25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主犯构成何罪,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也以何罪处罚;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根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的实施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贪污罪。如果共同犯罪行为仅仅是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手段是指什么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手段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主管、处理、使用的单位财产直接占有或者非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谓的盗窃,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监督自盗,秘密地将自己或自己与共同处理和管理的单位财产视为现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作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其行为对象可以是行为人在他人合法管理下有权处理的财产,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处理和管理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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