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一、刑事诉讼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可以转化成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简易程序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五、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一)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二)审理期限不同。
普通程序的审限为二到三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三)程序差异。
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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