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一、收养有哪些类型
1、完全收收养和简单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
二、收养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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