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范围是什么?
1、在男方家给付彩礼钱之后,这部分彩礼分了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办酒席或者是拍婚纱照使用掉了,那么者部分就可以算作共同开销,在男方家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对于共同开支的项目,在计算女方家庭需要返还彩礼的时候,需要减掉这部分。
2、在办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结婚之后,男方以赠予的性质,赠送女方财物,这类的财物是表达双方的爱意,者部分是属于赠予关系,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这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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