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罪,在定罪处罚的时候其实都会考虑到具体的数额,而法律方面也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在广东省,因为当地各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自然针对广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有不一样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时候就盗窃罪的数额规定作出了相关的通知,而至今尚未对该通知进行修改,所以虽然该通知年份已经比较久远,但实际还是会按照其中的规定来执行。通知中区分了不同的地区,将盗窃罪的数额作了不一样的规定,其中数额较大其实就是立案标准的界限,具体如下: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2、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3、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分为了两种情况:
(1)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2)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广东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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