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达到半年之久并未产生自动离婚的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只能凭借着离婚登记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来予以解除,因而自然分离这种观念并不存在于实际生活之中。
倘若夫妇之间因长期分居导致情感破裂,他们的共同意愿是就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依法进行离婚登记手续。
若未能在这些关键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位配偶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最终由法院进行判决。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若夫妇间因为感情不和睦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并且已经持续了两年以上,那就意味着他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在诉讼过程中,不论调解结果如何,法官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不过,对于并非由于感情恶劣而选择分居的家庭,不适用这项特殊规定。
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再度维持分居状态超过一年度,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应当被认为符合离婚条件,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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