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作为现代社会人们必不可少的电子设备之一,紧锣密鼓的向人们强调着其存在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机不离手’、‘饭前刷机’等现象普遍存在着,加上电商的发展,网络购物的普及,手机购物、手机支付也已经离不开人们的生活。近日,一起‘丢失手机被敲诈’案件引发网民们的关注。
实际上,丢失手机的事件已经不能称之为新闻,但因捡到手机者对失主的‘敲诈’却是造成此次讨论事件的直接导火线。事件中,拾遗者以一名在校‘学生’的身份向失主索取报酬,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捡到遗失物向失主索取相应的报酬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事件中的拾遗者在联系上失主后所持‘并不想归还’想要占为己有的心态。失主以‘手机中的内容非常重要’为由,要求拾遗者归还手机并答应会为其重新购买相同的型号的手机。
事情叙述到这里,相信每位朋友心中的正义感都在蠢蠢欲动,强烈谴责拾遗者行为,然而这次事件背后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却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话题的发起者来自微博,所以用‘丢失手机被敲诈’来对话题命名。乍一看,词语中包含‘敲诈’二字,是否拾遗者的行为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既然说到敲诈勒索罪,那就先来了解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但现实中被害人是否真的产生了恐惧心理在所不问。威胁的行为不局限于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一般手段是:
1.对他人实施威胁,
2.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3.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4.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还存在加重量刑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此次事件中的拾遗者索要手机的行为,虽不能被国民接受,但其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那么是否符合其他罪名的行为呢?后有消息报道,拾遗者并不是某中学的学生,而是司机本人冒充学生。根据我国《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司机的行为,似乎非常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再回头看话题的题目,除去其中的‘敲诈’二字,也的确是有取得他人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
也有人说,这样的行为根本不能用刑法评价,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最好的解释。观点各异,众说纷纭,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与法律之间只有一条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法院能够得出结论,广大民众所讨论的也只是其中的道德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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