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寻衅滋事罪行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3-07-17 22:50:23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汉滨区严肃查处两起破坏选举案件

汉滨区两起破坏选举案件近日被严肃查处。新城办事处陈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增强和新城办事处枣园村七组组长成国兴,因涉嫌破坏选举罪分别被汉滨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经汉滨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7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增强利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和118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之便,通知汪某等两委班子成员在村支部活动室密谋选举当日不选举正式候选人而选举李增强本人为人大代表,并于9月25日即中秋节晚宴请陈家沟村组干部及该选区程庄村村干部共计22人再次商议。在9月26日的选举中,犯罪嫌疑人李增强安排陈家沟村组干部及其堂弟跟随票箱到各选点,采取诱使、煽动的办法,要求选民另选李增强为人大代表,使选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导致该选区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

成国兴属新城办事处枣园村122选区选民,为了使自己当选人大代表,和其儿子分别找该选区屈家河村部分村民组长私下密谋,并于9月23日宴请有关人员,要求帮助在选举时将其名字另填在选票上。9月25日21时,在选举未正式开始前,便由其本人或他人代笔的办法将成国兴的名字填在选票上。9月26日正式选举开始时,其他选民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被成国兴等人授意或代笔在选票上成国兴的名字前划对号,结果成国兴以1201票当选。这一结果严重违背了选民的意愿,妨碍了选民自由选举权的行使,属于选举不真实。

汉滨区检察院认定这两起案件均属于煽动、诱使选民选举自己而不选举他人为人大代表,妨碍了选民自由选举权的行使,破坏了选区选举秩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刑法》256条之规定,以涉嫌利用职务破坏选举罪对犯罪嫌疑人李增强予以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对成国兴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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