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立案查处的情形:(1)经初步了解,掌握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私分罚没财物罪相关处罚是什么
1、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用,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5、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罚没卷烟应当采用变价处理或拍卖方式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条罚没卷烟的变价处理实行属地原则,由查处案件或接受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公司购进后纳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依法购进罚没卷烟是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的责任。卷烟商业企业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指定收购书必须购进罚没卷烟。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