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时间:2023-02-24 10:01:4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2、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3、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简化审批手续或不以外汇缴纳出资,也会作出以境内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向目标企业出资或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的安排,其结果是:在境外该企业或个人会对外公告某“目标企业”是其实际投资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而在境内该“目标企业”的登记股东(名义股东)仍是境内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4、便于进行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若发生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须回避;某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实现,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份(出资)转让给第三人(名义股东),从而为完成关联交易创造程序条件,以最终完成关联交易。

全文8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 最新知识
针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