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强制执行阶段内,涉案的债务人由于经济紧迫或是因为缺乏稳定的收入,已经无法承受该项贷款所带来的压力,同时又失去了正常的劳动力水平,那么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局审判,即执行程序宣告结束。
换句话说,若债务人真的遇到此类困境,在法院确定终结执行之后,将无需再为之前的欠款支付任何利息或本金。
但是需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故意捏造此类状况来逃避还款义务,这种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如果有证据显示债务人存在故意不履行还款责任的行为,未来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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