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因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受损时,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应当进入避难港或者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者装货地进行必要的修理。船舶在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和供应品、燃料和材料,因船舶上货物、燃料、材料和其他财产的储存、重新装载或移走而产生的修理损失和费用,应计入共同海损。代替可以计入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而支付的附加费用,可以作为替代费用计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替代费用金额不得超过被替代的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请求分摊共同海损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计入共同海损。5.共同海损由受益人按照各自的分摊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完好无损价值计算,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或按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额(2)共同海损中货物的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前售出的,按照销售净收益加共同海损牺牲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个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计算,减去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取得运费而完成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按上述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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