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权兑现个税如何缴纳?近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举办的“营销十年”庆典活动上,该公司董事长杨超亲手向来自各地分支公司的100名优秀营销员授予了总数为95.88万股的股票增值权。中国人寿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营销员,创新保险营销员激励政策。最近,有读者来信询问,此种股票增值权的升值兑现部分如何扣缴个税?
作为员工长期激励的措施之一,这里首先应予以明确的是股票增值权不同于股票期权。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增值权不同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它的设计原理虽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营者并不像认购期权那样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员、营销员等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一股增值权的价值为年底和年初每股净资产的差值,用奖励基金分年度发放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因而在授予职工股票增值权时(或在每年度增值权发放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则属于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由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属于非雇员,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而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上应区分为雇员或非雇员,由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属于非雇员,因而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9.04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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