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怎么规定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死刑案件的复核案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死刑案件复核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则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经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审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还应当按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复核。
三、指令继续审理和重新审理的区别
两者区别是:1、发回重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即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指令继续审理针对的是一审裁定即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或尚未就实体内容作出判决的情形。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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