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53:36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审批。

(2)技术条件: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妨碍防洪抢险;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理单位)出具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相关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网址http://xnwsbs.meizho.gov.cn/portal/interactgov/interact-gov!nextPage.action?

tzType=zxtype=0areacode=441481)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接件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方式向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

3.审查。

1)受理后。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

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同意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颁

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

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1)受理后。业务股室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业务股室负责人;

2)技术审查。业务股室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实地勘查、评审,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办理时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3)业务股室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

4.决定。

1)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同意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颁

发不予通过决定文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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