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相分离,则应当交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处理。
因此,即便是欠条上注明的债务人为位于异地的被告,只要原告能够选择在被告实际居住或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同样具有对案件的合法管辖权。
由此可见,若欠条所涉及的纠纷发生于异地,原告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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