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后数年内可以重新申请设立
公司注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下列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外,企业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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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公司章程已经成立,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三)申请注销登记时,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解散判决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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