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乃是由行政机关针对其下属机构所作出之行政举措所发出之最后裁决结果。无论阁下是否同意这一决定,只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至您手中,便开始生效。因此,当此决定递交至阁下手中后,如若您认为处罚结果合理并愿意遵照执行,则必须按照该决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若是您对这一决定持有异议(即表示不服),您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做出该决定之行政机关。不过此时,您将不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需注意,与法院所作之终审判决相比,行政复议决定仅有行政方面的约束力,而非强制效力,不得拒绝或曲解执行。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示,为切实维护自然人及法人等权益,对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之人,他们有权选择直接诉诸法院以求公平解决。倘若如此,行政机关将无法凌驾于法律之外,且须依法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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