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等,都吸收到《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公务员法专门规定了一章,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定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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