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时间:2023-05-31 17:42:35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从事非法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年金保险的分类是什么(1)按参保人数单一年金是只支付一人年金,支付两人以上年金称为共同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联合生存年金和最后生存年金。

(2)根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年金保险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单项保险费)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个人可以用自己的储蓄购买年金保险的方式单一保费。分期付款可以是定期付款,如规定时间内的年付款,也可以是弹性付款。这样,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时年金和递延年金。现货年金是在购买日后的一个支付间隔(月、季、半年或年)后支付的第一笔年金。必须以单一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在支付完全部年金保险费后,才能支付年金。延长的年金在一段时间后开始支付年金,这段时间必须长于支付间隔。按照这一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纯寿险年金和可偿还年金。纯人寿年金是一种典型的年金保险。只要年金领取者存活,他们将继续支付年金。可偿还年金是保证支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年金领取人死亡后,应当继续向受益人支付剩余的年金。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保证分期付款次数的终身年金。②年金是分期支付的。③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金。(5)根据年金支付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年金保险可分为固定年金和可变年金。前者固定,后者根据投资收益进行调整,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扩大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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