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时间:2023-05-31 17:42:35 3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从事非法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年金保险的分类是什么(1)按参保人数单一年金是只支付一人年金,支付两人以上年金称为共同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联合生存年金和最后生存年金。

(2)根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年金保险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单项保险费)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个人可以用自己的储蓄购买年金保险的方式单一保费。分期付款可以是定期付款,如规定时间内的年付款,也可以是弹性付款。这样,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时年金和递延年金。现货年金是在购买日后的一个支付间隔(月、季、半年或年)后支付的第一笔年金。必须以单一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在支付完全部年金保险费后,才能支付年金。延长的年金在一段时间后开始支付年金,这段时间必须长于支付间隔。按照这一分类,年金保险可分为纯寿险年金和可偿还年金。纯人寿年金是一种典型的年金保险。只要年金领取者存活,他们将继续支付年金。可偿还年金是保证支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年金领取人死亡后,应当继续向受益人支付剩余的年金。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保证分期付款次数的终身年金。②年金是分期支付的。③一次性支付剩余年金。(5)根据年金支付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年金保险可分为固定年金和可变年金。前者固定,后者根据投资收益进行调整,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扩大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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