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的规定如下:
这部分责任的诠释一直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界定的。
具体而言,若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而引发了此次事故,那么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涉及到不止两方当事人的过失,三方以上当事人分别应对自己的过失负责,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倘若各方都没有明显过失,那就各自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当一方当事人刻意为之,也就是存在故意行为时,其对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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